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赌局诈骗他人人民币1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徐某某虽然在犯罪之初参与预谋,但在犯罪时已自行中止,且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徐某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及从犯?
辩护人对本案基本事实和案件定性无异议,对量刑情节观点如下:
一、立功: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不为他人所知的他犯的联系方式,使公安民警得以顺利抓获他犯,应构成立功;
二、自首:被告人徐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将商量诈赌内容、人员、场所以及通过诈骗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这个主要的关键事实都予以交代,如实供述诈骗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悔罪,应认定为自首;
三、从犯:被告人徐某某虽然参与事前商量,直接参赌,但诈骗罪是结果犯,徐某某对于获取诈骗款自始至终表示拒绝,其虽然未能阻止共同参与人,但其自身中途退出,未参与后期追款,亦未参与分赃,在共同诈骗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综上所述,请求对徐某某减轻处罚。
法院最终当庭采纳辩护人观点,认定被告人构成从犯、自首及立功,对徐某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经过会见和对证据的分析,我们发现检察机关对诈骗的定性和金额所提供的证据还是非常充分,很难有所突破,而且根据规定,诈骗金额50万以上的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涉案金额达到155万之巨。经过和当事人、委托人的分析和交流,我们把辩护重点放在量刑情节上,而在检察机关对其量刑情节一个都没有认定的情况下,我们提出了立功、自首、从犯三个可以从轻或减轻情节,最初的目的也是保1争2,如果通过庭审能够争取到两个量刑情节,刑期就可能十年以下,而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提出的三个情节的观点,这也超出了我们的预期,最后七年的量刑辩护人及家属均非常满意。
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我们挖掘一切可能性,多角度为当事人争取减轻、从轻处罚的机会。